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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保险金放火案解析(doc 6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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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骗取保险金放火案解析内容提要:
某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新生为骗取保险金与被告人赵红钦预谋:由赵将王承包嵩县汽车站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掉(客车所有权、投保人均为汽车站),事后付给赵1500元酬金。后王新生先付给赵红钦20元。某年6月4日凌晨3时左右,赵红钦携带汽油及点火装置到嵩县汽车站,将王新生停放在车站院内的豫C-19222号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400元。当时车站内停有其他车辆10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16米,距加油站25米,距气象站7米。事后,王新生又付给赵红钦酬金1500元。中保财产公司嵩县支公司当时未能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嵩县汽车站支付赔偿款34400元。案发后,嵩县汽车站又将该款返还保险公司。
「审判」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4月9日以被告人王新生、赵红钦犯放火罪向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新生辩称,自己没有教唆他人犯罪,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所烧车辆是自己的,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红钦及其辩护人辩称,控方定性不准,本案应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赵红钦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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