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doc 4)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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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纳不客观。
二、 原审定性完全错误
三、 原审适用解释有关法律与规章错误明显。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人因上海XX海船务公司诉上诉人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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