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人员任用资格审查规则(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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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资格,应就左列文件审查之。
一教授二年以上之证明文件。
二民法、商事法规、土地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或破产法之讲义。
前项讲义,须依据中华民国法律编述,每人以一种为限,字数须在五万以上。
……
第一次审查合格人员,由司法行政部发给证明文件,分发各地方法院学习,其期间及学习办法,准用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人员学习规则之规定,但该地方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认为必要时,得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延长其学习期间六个月或一年。
第二次尘于学习期满后,就左列文件审查之:
……
公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资格,应就左列文件审查之:
一任卸职证件及任职期内最后三年之考绩情形,或该管长官出具之操行能力成绩证明书。
二送审查前,最后连续经办文稿二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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