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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doc 12)

所属分类: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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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工程开工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三、工程施工
四、工程竣工
五、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六、工程试车
七、安全防护
八、合同价款的调整和变更
九、工程竣工验收
十、竣工结算
十一、违约责任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
十三、工程分包
十四、合同解除
十五、专用条款和补充协议
十六、其它


     按GF-1999-0201文本执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承包方(指项目部,下同)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方(指建设单位以及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下同)发出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写明要求对方确认的内容,要求对方在每个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的回执上签字(章)予以确认并收回该回执。在对方不愿意签收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公证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项目部提交的书面通知、报告或函件,但这两种办法应尽量避免使用。以下为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列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项目部要求发包方签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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