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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doc 24页)

所属分类: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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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格式合同中含有“委屈条款”
二、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亟待提高
三、监理职责有待加强
四、公路工程监管约束机制有待健全
五、公路工程“最低标价中标”当前尚不可取


     推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是我国建筑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历了近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合同管理工作已取得了长足发展,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特别是《合同法》实施后,把合同管理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轨道。但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及其相关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合同管理在工程管理中的效力未能得以充分发挥,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下面谈谈笔者近几年在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遇到一些问题。
  一、格式合同中含有“委屈条款”
  在公路建设市场上,业主大多采用某种标准合同文本,在与承包商“洽商”后对标准文本进行一定的修改的基础上签定承包合同。公路建设市场上现行的标准文本多是采用FIDIC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这些合同条款本应是公正合理的,但因近几年公路建设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往往一个工程项目有几十家施工单位竞争,有些公路建设单位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充满“长官意志”和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多地考虑自身利益,有意无意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承包商的责任,限制承包商的权利。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加上竞争环境不够良好承包商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业主预定的条款,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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