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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doc 5页)

所属分类: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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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内容提要:
上诉人(日本)西谷商事株式会社(以下称西谷会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称青岛人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谷会社的委托代理人刘正江、王中华,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涉外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商)案件专门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又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住所地、海上保险合同签订地所在的国家,本案纠纷的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本案中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北海船厂在上述保险单上作“空白背书”,现该保险单已由西谷会社持有并凭以向青岛人保索赔,北海船厂与青岛人保之间的海上保险合同已发生转让,西谷会社作为该保险合同受让人,已获得北海船厂在该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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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青岛人保答辩称:1.本案事实是北海船厂在投保时,经办人胡德吉只提供了信用证和发票,未将本案所涉的货物装在驳船甲板上运输这个重要情况如实告知被上诉人,被保险人违反了《海商法》的诚信原则。2.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知或应知驳船的这一情况,根据“HANG TUO 2001”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知或应知驳船运输这一情况。由于上诉人没有如实告知驳船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判断,所以保险合同应无效,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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