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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8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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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鸡西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资办”)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有效运营和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后的出租资产、剥离资产、待处理资产等都纳入国资办监管范围。
国资办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有权调度、核拨、处置国有资产,可将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股份制改造、主要资产处置(转让、出售等)等重大事项,必须报国资办审批。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必须由国资办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向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考核企业负责
人业绩,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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