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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doc 15)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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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识到动物源性产品及其他食品中的某些物质及其残留对消费者有害,并影响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同时不当地使用某些兽药将严重影响人体健康。
    鉴于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有关涉及安全卫生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动物防疫等方面的法律和有关兽药使用和管理、出口肉品加工企业注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性法规,但仍需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有关残留监控的重点环节制定明确的专门条款,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尤为必要。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物质进行监控是残留监控体系是的必要措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动物源食品中农药、兽药及其他有害化学物质的最高残留限量。
    中国政府于禁止使用某些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样作用的物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诸如已烯雌酚或类固醇内物质(如具有促蛋白合成作用的β-受体激动剂)。
    残留监控体系对农、兽药生产、分销、零售及使用进行监控,并对动物饲养和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和检验来全面、系统地对对禁用物质及其残留进行监控。为保证该监控系统有效的运行,以达到在全国范围内对残留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检测,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条款来协调检验检疫部门、农牧兽医部门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鉴于为迅速、有效的统一实施控制,需将有关各项监控的规则和措施集中于一单独文本,特制定本监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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