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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10)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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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条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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