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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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 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
第四条 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
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五条 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 含有“典当行”字样。
第六条 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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