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doc 36)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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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内容摘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在重新构建这一制度时,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取证手段的类别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有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司法听审形式、有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排除规则适用后的再救济问题。
「关键词」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程序性制裁 程序性裁判
一、缺乏制裁机制的刑事诉讼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强调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例如,在“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章中,刑事诉讼法要求三个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3条第2款)。在“证据”一章中,该法又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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