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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问题的几点思考(doc 16)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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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依法办事意识的提高,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民商事纠纷,成为当事人选择的主要方式之一。诉讼这一方式解决纠纷的优点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和解、调解、仲裁等所无法具备的。既便是目前发展势头很快的民商事仲裁,一些个案的最终解决,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诉讼并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难以克服的弱点,各种诉讼风险的存在就是最好的明证。为了更好地发挥诉讼机制在解决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促使纠纷在实质意义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解决,维护民商事流转关系,同时给有关当事人避开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提供一些实际帮助,有必要对这一现象作一些研究和探讨。

  一、诉讼风险的概念和范围界定

  从广义上讲,凡涉诉讼,必有风险,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从狭义上考量,鉴于我国刑事政策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变化以及刑事诉讼采纳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严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领域,在严格遵循程序法的前提下,此类风险已经大大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例如:某甲没有实施犯罪,却在案发现场留有指纹,因此可能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而采取强制措施。而在民商事诉讼领域内,风险仍然很多。但要给诉讼风险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将其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和界定,则相对容易一些。基于此理,笔者认为,所谓诉讼风险是指民商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因行使诉讼权利不当或不能正确履行诉讼义务,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不利后果。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导致的胜诉权的丧失;事实上的不利后果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而导致的执行程序的终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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