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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doc4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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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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