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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例(doc 7页)

所属分类: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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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例内容提要: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
双方于某年6月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十二条规定:“本合同自附表一的补充条款的第2条规定的银行保函提供给甲方或第4条第一段所规定的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否则如果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补充条款第2条规定的银行保函未能提供给甲方或第4条第一段所规定的条件未能实现,则本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双方对另一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了申请人必须在合同签署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即某年6月24日以前)提供银行保函给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将全额购买价格提存至在公证处开立的提存账户后,合同方才生效。
在15个工作日之内(即某年6月24日以前),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并没有成就,双方于某年7月28日签订了《付款协议》作为《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股权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应以开立托管账户(实为“提存帐户”)的形式支付两个合同项下的定金及购房款。同日,双方还签订了《展期协议》。根据《付款协议》和《展期协议》以及《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股权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被变更为在某年8月15日以前,申请人到公证处开立提存帐户并存入500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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