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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座(doc 55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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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座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和第三章   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培训讲座内容提要:
新法立法背景:
1、市场经济主体框架已初步建立。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企业资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情况十分普遍,以企业性质设置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新形式。
2、我国于某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有别,内资竞争处于劣势,压力增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企业的若干市场准入限制将逐步取消,从做大做强民族经济,开拓海外市场考虑,也要求公平税负,因此应按世贸公平竟争原则,削减区域性优惠,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市场和税收环境。
3、现行内外资优惠政策不一,外资优惠政策多于内资,存在滥用优惠;另外,一些内资企业和个人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税地成立公司再通过境外或某避税地成立的公司投资到境内“返程投资”享受优惠,造成骗取优惠导致税收流失和引资水分较高,据统计,某年我国利用外资603亿,其中有30%外资实为中资。
4、税制不规范,名义税率高于实际税率,据统计,外资企业实际税负14%,内资企业实际税负24.53%,均低于法定税率,不利于税收征管。  我国内外资企业两个所得税法条文总共只有50条规定。税法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则性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必将导致税法解释的随意性和排他性。简单的税法条文往往产生各种不一致的理解。特别是我国地域辽阔,“税、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们对各种经济现象认识程度不一,甚至会产生狭义的看法。由于税法简单、笼统,给税法的解释执行带来很多困难。
5、企业划分标准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按企业性质划分,国际惯例按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划分,现行外资非完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而内资企业对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判定,但在实际判断起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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