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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doc 12)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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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称合作办学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对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

  第四条 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

  国家鼓励在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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