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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do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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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 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阶段、有步骤地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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