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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doc 12)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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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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