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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现场保护常识(doc 3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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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治安案件现场保护常识内容提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察。”保安人员在自己执勤辖区内如果发现刑事案件,更应担负好保护现场的工作,为公安机关破案创造条件。
  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犯罪分子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
(一)现场的分类
  一般是根据现场的完损、真假以及犯罪分子活动的次序划分的,在现场勘查中,通常所遇到的现场大体可分为如下几种:
  1.按现场的状态、状况及保护情况分
  (1)原始现场。即从案件发生后至勘察前,没有遭到任何改变和破坏,仍然处于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原始状态的现场。
  (2)变动现场。即案件发生后,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发生了部分或全部的改变,罪犯遗留的痕迹、物证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伪造现场。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现场加以伪造,企图转移侦察视线,或者嫁祸于人,妄图陷害;也有的为了某种需要,而有意制造假案的现场。但是,不管犯罪分子如何狡猾,只要实施犯罪,都必然引起客观事物的变化,其实施犯罪和掩盖犯罪的矛盾是无法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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