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的合同诈骗罪案(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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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及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均认为:原判否定被告人王建华诈骗大明皮业公司钱财的犯罪事实确有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上诉人刘其泉上诉提出:河源海外公司被注销其不知道,原判认定其诈骗大明皮业公司、黄金开发公司、铜陵百货公司不成立。其辩护人发表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王建华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程序违法,要求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否定王建华参与合同诈骗第一起是正确的,第二、三起上诉人王建华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及本案管辖错误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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