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告艺术中心与某电视台的合同纠纷案(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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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九歌广告艺术中心与被告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的湖南有线电视台已被其主管单位湖南省广播电视局(集团)撤销,其所诉的被告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与湖南有线电视台之间不存在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出售资产等关系。原湖南有线电视台被撤销后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主管单位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承担。故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歌广告艺术中心起诉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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