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许可使用费收益转让合同纠纷案(doc 8页)
所属分类: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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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该证据证明了林义明与研究所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的产生与消灭、三被告与研究所之间的关系及清算义务,对原告提供证据予以采纳。被告王吉英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辩认真伪,且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原告对此证据持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股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事实,原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研究所是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是原、被告双方诉争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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