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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doc 9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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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计量法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九章 费 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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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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