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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doc 10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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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内容摘要:
第一章 申诉和受理
第一条 申诉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仲裁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诉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受诉仲裁机关管辖范围。
第二条 申诉应当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条 仲裁机关受理下列案件:
一、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法人同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相互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之间以及他们同其他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户、专业户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三、上级仲裁机关交办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第四条 仲裁机关对于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一、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受理,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此限制;
三、不属于本仲裁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五条 仲裁机关接到申诉书,经审查,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金额的比率预交案件受理费,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及有关证据。
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方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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