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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条例(doc 2页)

所属分类:新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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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条例内容摘要: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他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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