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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意见(doc 4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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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意见内容摘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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