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合同(doc 21页)
所属分类: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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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条款定义
二、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三、转让和分包
四、合同文件
五、一般义务
六、材料和工艺
七、开工时间和延误
八、缺陷责任
九、变更、增加和省略
十、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十一、计量
十二、暂定金总额
十三、指定分包人
十四、证书和支付
十五、补救措施
十六、特殊风险
十七、失效
十八、争议的解决
十九、通知
二十、业主违约
二十一、费用与法规的变更
二十二、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1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1)“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2)“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3)“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4)“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6)“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7)“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8)“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程的材料。
(9)“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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