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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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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
第三章 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  
第四章 VIN的标示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VIN编制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办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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