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doc 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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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二、关于破产申请与受理
三、关于债权申报
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五、关于破产宣告
六、关于债权人会议
七、关于清算组
八、关于破产债权
九、关于破产财产
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
十一、关于破产费用 第八十八条破产费用包括
十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十三、关于破产终结
十四、其他
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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