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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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听取律师意见
三、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材料
四、关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五、关于律师投诉的处理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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