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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热力合同范例(DOC 5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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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一)用热地点: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
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
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
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
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丁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个小时以上的
,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
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
(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
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
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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