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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DOC 114页)

所属分类: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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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
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日起至次年月日止。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用热地点:。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
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吨/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小时;用热量为吉焦/小时。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
(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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