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合同中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税处理(DOC 6页)
所属分类: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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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甲企业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两份劳务派遣协议,协议都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给甲企业派遣劳动者,
甲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和被派遣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约定:甲企业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总费用200万元
(其中含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支付给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甲企业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费用50万元,
直接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100万元,直接支付被派遣者社会保险费用50万元。
基于该两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约定,甲企业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如何?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计算增值税)。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200万元劳务派遣费用直接作为“管理费用-----劳务费”
在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约定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二份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如下:
(1)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账务处理(单位:元)
(2)劳务派遣协议用工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三)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财务处理
(二)劳务派遣合同不同用工费用条款约定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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