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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汇编(DOC 32页)

所属分类: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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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1) 当对单一要件说”进行具体分析时,不难发现,这一理论的缺陷在于单纯地、
绝对地强调保护代理活动中第三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利益全然不顾。按照这种理论
,即使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毫无过错,只要存在某种客观原因”而使第三人误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则无权代理人的行为也要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同时,本人所承担的责任(对无权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并不仅仅是就无权代理人的活动而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且本人还须履行无权代理
人所订立的合同(因为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这种作法,无论于民法对交易安全保护之本旨而言,
或就民事责任承担之根据而言,均有不符:近代民法对交易安全之侧重保护,其主要价值在于维护财产流转之动的安全,
以避免善意相对方遭不测事件之损害。但交易安全的维护,不得损及公平之根本原则。依单一要件说”,
即使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毫无关系,也须为之承担责任,此举令纯然无辜之本人为他人不法行为负责,
于情于理皆有不合。与此同时,如果无权代理人与本人毫无关系而相对人仅依表面现象信任其有代理权,
则相对人轻率或轻信之过失当可成立,对其利益的偏重保护而慨然牺牲”本人之利益,显然不足为取。
(2)单一要件说”自称承袭传统理论”,并以德、日等国民法为其范例,其与事实并不完全相符。
(一) 对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断,司法上应借鉴其他各国立法所列举规定的成立表见代理之各种典型情形,
从审判观念上形成判断表见代理能否成立之具体标准。而本人于无权代理发生具有过失”及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则应当成为认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基本事实依据。
(一)单一要件说”(或称相对人无过失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
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
〔3〕亦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客观上具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二是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错。
(二) 对第三人有理由”的判断,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具体而言,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则该第三人当然为无过错”。但从诉讼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
第三人有无过错为特定当事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其有无理由则为具备一定条件之客观事实。
诉讼中,法官认定之指向不应为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
而应为其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有无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亦即对第三人有无理由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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