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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基础知识概述(PPT 52页)

所属分类:金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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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保险合同无效是成立的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有效条件,
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保护,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有: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
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
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不可抗辩条款: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
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
(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涉及有健康告知、年龄等。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期交寿险合同中,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交纳保险费时,
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价值不丧失,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处理,方式有退保、减额交清等。
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为1年或2年)后,
如果投保人选择自动垫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责任准备金垫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和保险合同不相符,处理如下:
(1)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在合同约定年龄限制范围内的,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真实年龄大于投保年龄,致使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变更为真实年龄并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保险人真实年龄小于投保年龄,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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