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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DOC 54页)

所属分类: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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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二、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应为可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对受聘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原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原投资人的责任消灭。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 合伙企业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特征主要有: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为2人以上50人以下。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合伙人的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在合伙人之间转让的,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的,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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