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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DOC 60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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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内容摘要
甲供材料税收困境与争议处理:
正常情况下的甲供材料,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营业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甲供材料+施工费)、营业税开票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不包括甲供材料部分的金额。
1、甲供材料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
甲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乙方为纳税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种情况例外:
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
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据。
建筑分包的处理:
营业税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甲供料的会计处理问题。
乙方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
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
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同时,按1000万元计税依据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及相关税费,税费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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