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双边税收协定(PDF 32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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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不
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全部财产或对部分所得或部分财产征收的
所有税收, 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
对财产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方税收”)
(二)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1. 个人所得税,
2. 公司所得税,
3. 财产税和
4. 营业税。
(以下简称“德方税收”)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
的所有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
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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