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释义(ppt 32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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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政策解读:
1.使用对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同时,《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补充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对新区而言,对我们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具有税收管理特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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