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之财务知识分析问题初探(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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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法律依据的欠缺之处
二、关于提起赔偿程序的争论-是“分案”还是“同案”
三、财产保全错误之损失赔偿程序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
财产保全措施之财务知识分析问题初探(DOC 8页)简介:
1.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相关条款:
(1)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法发[1994]29号)第19条规定:“受诉讼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立即纠正。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对“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应当赔偿”作出规定,而对至关重要的赔偿程序及赔偿范围问题未作任何明确规定。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在诉讼实践中是难以具有准确的操作指导性的,由此也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做法,难免有失司法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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