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制度(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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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63号文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
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水利、计划、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分配、使用
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洪保安资金除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按分级征集外,实行属地征集的办
法。其代征部门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财政部门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各代征部门按下列分工和征集办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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