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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制度(pdf 11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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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制度内容提要:
适用性:
以往中国企业并未被强制要求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然而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税总局在《办法》中首次明确地引入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除属于下列任一情况外,企业须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香港、台湾和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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