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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答(doc 8页)

所属分类: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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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问答内容提要: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
答:按照试点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
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
货到汇款项下多张报关单对外付汇的,单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填写,多份合同的最迟装运日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期限填写。
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
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
答: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属确认书
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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