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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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一、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
三、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五、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办法》第六条规定
六、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七、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八、国资委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时
十、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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