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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税收--税收征管培训(ppt 84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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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财政与税收--税收征管培训目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节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三节   税务代理

 


财政与税收--税收征管培训内容提要:
1、开业税务登记。
①登记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二是其他纳税人。
②登记的要求:
A、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时间是30日内:凡从事和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B、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C、携带全部有关证件或资料。
D、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③、开业税务登记的审批。 
2、变更与注销税务登记。
① 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生后,有改变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或经营地址;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开户银行及账号;改变工商证照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面关批准或者是发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面关申报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②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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