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制度之税收制度(下)(ppt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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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流转税(货物税)
二、 财产税
财政收入制度之税收制度(下)内容提要:
流转税(货物税):
流转税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征税的各个税种的统称。 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结构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目前 我国在流转税方面采用的是: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 ,在此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对提供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保留征收营业税的模式。
新的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 ,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 “增值”是指一个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也可以 认为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取得劳务时 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
由于增值因素在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难以精确计算的数据,增值税的操 作大都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同时允许从税额中扣除上一道环 节已经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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