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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财务管理概述(doc 43页)

所属分类: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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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非物质财务管理概述内容提要: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50%以上5位以下的罚款。
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是非法人投资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务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3、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4、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个人独资企业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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