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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ppt 259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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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解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目录:
1.计算公式
2.主要原则
3.收入总额
4.不征税收入
5.免税收入
6.各项扣除
7.资产的税务处理
8.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解析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内容提要:
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5条)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税发【2008】101号、国税函【2008】1081号)
原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主要原则:
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法第21条)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也是申报纳税的基本方法,申报表设计:会计利润±纳税调整)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第9条)
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它是和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
1.“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
2. “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
3.交易事项发生后,与其相关因素均应在当期确认,否则不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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