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财务操作管理(ppt 239页)
所属分类: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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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财务操作管理内容提要: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以上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居民纳税人的两个标准:一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二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内。两者同时满足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针对这一规定的漏洞,不少企业即使实际经营地在中国境内,但是通过在中国境外注册或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外,逃避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而现在“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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