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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研究(DOC 9)

所属分类: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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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一则新闻——广州日报,2006年3月13日:这是两组令人难以释怀的数据:去年中国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总共捐款不到10亿元人民币,而2000年~2004年美国的比尔•盖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达到100.85亿美元;我国的慈善捐赠只有15%来自富人阶层,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任何捐赠活动!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中国的富人成了“铁公鸡”?
  一项通知——2006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我国现行的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要给予企业这方面的优惠?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企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应该走向何方?本文将沿着这个思路展开。
  一、现行规定
  1. 我国的规定
  我国对于企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规定,有3%、10%和全额等三类。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7条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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